2012年2月16日 星期四

防微杜漸 財物管理

防微杜漸 財物管理


違失案情敘述
某機關96年1至10月已報廢筆記型電腦等財產,未依規定妥處;另非消耗
性物品未登錄管理與盤點,且所屬單位陳列之珍貴動產,未設置備查簿登管,
及評審委員會,財產、物品之管理有欠周妥。


違失案情分析
1.該機關不堪使用之筆記型電腦等30 項財產,計有280 萬元,未依「國有公
用財產管理手冊」對報廢之財產,採變賣、再利用、轉撥、交換及銷毀或廢
棄等5 種處理方式;另購置之非銷耗性物品,亦未登錄管理與盤點。
2.該機關所屬單位陳列某大師舍利子、生前遺物及各項文獻等珍貴動產未設備
查簿登管且逾4 年未設評審委員會審議受贈及採購之文物是否屬珍貴動產。


檢討改進措施
1.該機關不堪使用之財產已依規定先行評估,均屬無殘值,全數以銷毀或廢棄
方式處理,若報廢而有殘值需變賣及估價之需,應確依行政院94 年9 月9
日院臺秘字第0940037277 號函「各機關奉准報廢財產之變賣及估價作業程
序」辦理。
2.各機關辦理財產報廢,應依「國有公用財產管理手冊」第66 點規定確實辦
理:
(1)變賣:已失使用效能,而尚有殘餘價值者。
(2)再利用:失其固有效能,而適合別項用途者或其整件中有部分附屬設備,
於拆除後可供使用者。
(3)轉撥:可無價轉讓他人使用者。
(4)交換:可與其他機關或公營事業交換使用者。
(5)銷毀或廢棄:毫無用途者。
3.該機關已於97 年間將非消耗性物品納入資訊系統管制,並依「物品管理手
冊」第19 點規定,每年至少應實施盤點一次及作成盤點紀錄,以備查考。
4.該機關所屬單位陳列某大師舍利子、生前遺物及各項文獻等,已設置備查簿
登錄管理;另逾4 年未設置評審委員會,審議受贈及採購之文物是否屬珍貴
動產等事宜,已於97 年間依「中央政府各機關珍貴動產不動產管理要點」
第5 點設置珍貴財產評審委員會,審議所管珍貴動產。
5.各機關應確依「中央政府各機關珍貴動產不動產管理要點」第16 點規定,
對所管珍貴動產、不動產,應於每一會計年度終了時,編具珍貴動產、不動
產目錄及目錄總表,連同國有財產目錄及目錄總表,陳報主管機關彙轉財政
部、中央主計機關及審計機關,據以辦理中央政府總決算及總會計事宜,以
求周延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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